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应当为林木品种选育者以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引导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开展标准化生产和规模经营;(二)组织开展林木品种选育,林木良种生产和使用等技术咨询和培训;(三)指导林木良种的推广使用;(四)落实林木品种选育,林木良种生产、推广和使用的扶持措施;(五)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公布林木品种选育,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等信息。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