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省人民政府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