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第二十三条有效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省人民政府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