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十九条有效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有关质量标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保存10年以上,林木良种、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永久保存。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