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十八条有效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