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十七条有效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