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地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