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地使用权流转第三十条有效取得林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可以办理融资、抵押贷款;可以进行自主经营、联户经营、租赁经营等经营活动,其收益归林地使用权人所有。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