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地使用权流转第二十五条有效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但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林地使用权发生流转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以同时流转,也可以分别流转;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流转的林地使用权不得流转。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