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地使用权流转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建立健全林权流转服务体系,提供林权流转及林产品供求信息,鼓励交易双方在林权服务中心流转。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