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地权利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导致林地权属变更或者消灭的;(二)被依法占用、征收、征用造成林地权属变更或者消灭的;(三)由于自然灾害等造成林地权属变更或者消灭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导致或者造成林地权属变更、消灭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