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中医条例/第六章 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中医资源和人才优势,积极开展国际间、地区间中医对外交流与合作,建立双边多边合作关系,促进学术、技术和人才交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