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中医条例/第六章 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医科研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加强中医科研机构建设,扶持中医理论的研究,加快中医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支持中医机构和中医人员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对中医开发和疑难病、常见病、多发病的研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安排科研经费时,应当对中医项目给予积极支持。中医科研机构从事医疗活动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