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条已修改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拥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