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