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健全责任制度,强化保障措施,完善安全条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