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信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应当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为对其经营资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事项进行管理提供依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