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查处举报事项,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