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督促整改治理;对逾期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实行挂牌督办,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