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体系,按照各自职责和监督检查计划开展联合检查和专项督查,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三)近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五)其他应当实行重点监督管理的。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