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做好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