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专项监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其主管行业或者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治理重大事故隐患,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依法审批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并对审批负责;(三)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统计、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四)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