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对辖区内高危行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治理或者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