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二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