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三)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管理制度;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