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三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三)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管理制度;(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五)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