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应急处置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