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九条已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应当写明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范围的,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应当告知其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