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条已修改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有特殊情况的,经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