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应当写明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范围的,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应当告知其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