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扶持措施第四十五条已修改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软件产品和服务的,应当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用于购买软件产品和服务的资金占总投资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政府采购软件和服务的,应当采购本国软件产品和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引导企业在信息化建设中,与软件企业合作开发或者采购本国软件产品和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