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为软件企业服务的风险投资、融资担保、人才流动、著作权转让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