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扶持措施第三十九条已修改通过国家认定的软件企业享受国家和省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本省软件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扶持软件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