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软件行业协会可以制定或者推荐下列示范条款:

(一)软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实践要求;

(二)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

(三)保密事项;

(四)软件著作权保护;

(五)其他示范条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