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软件行业协会应当在标准制定、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企业合作、行业自律、纠纷调解等方面发挥作用,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

软件行业协会可以设立软件企业纠纷调解委员会,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软件企业之间的有关纠纷。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