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引导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软件园的建设和发展。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各类企业等参与软件园建设。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等部门推动软件园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和规范管理,充分发挥软件园的带动和集聚效应。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