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引导第三十一条已修改鼓励和支持软件企业申请相关的国家或者国际评估和认证。在本省注册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通过国家或者国际权威评估和认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资助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