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引导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软件园应当积极引导园内软件企业从事软件的开发、生产、服务和出口,培育具有技术特色的中小型软件企业,扶持大型骨干软件企业,加强软件人才培训,为园内软件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咨询等综合性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