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软件园应当积极引导园内软件企业从事软件的开发、生产、服务和出口,培育具有技术特色的中小型软件企业,扶持大型骨干软件企业,加强软件人才培训,为园内软件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咨询等综合性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