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软件企业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合同。软件企业员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所在软件企业或者原所在软件企业有关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