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软件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依法查处软件侵权行为。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软件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依法惩治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公正处理涉及软件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