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本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版软件。

本省公民应当自觉抵制使用盗版软件。发现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有权向著作权管理等部门举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