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本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版软件。本省公民应当自觉抵制使用盗版软件。发现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有权向著作权管理等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