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鼓励和支持软件著作权人依法进行著作权登记,省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为软件著作权人进行登记和依法维权提供服务。

本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完成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产品登记的,可以向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获得相关费用的全额资助。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完成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产品登记的本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奖励。

鼓励和支持软件企业申请国外(境外)专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