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引导全社会自觉尊重和保护软件知识产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