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人才保障第十九条已修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软件行业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可以聘任软件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软件行业协会人员、软件技术人员、法律专家等为仲裁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