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培训软件实用人才。对在技术培训领域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科研院所或者其他社会力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