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信息产业、教育、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软件人才实训基地建设,有重点地建立软件专业学生实习基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