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人才保障第十二条已修改信息产业、教育、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软件人才实训基地建设,有重点地建立软件专业学生实习基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