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本省高层次软件技术人员出国培训、进修或者外国软件专家受聘来本省讲学、工作的,由省人事、教育等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资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