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人才保障第十四条已修改本省高层次软件技术人员出国培训、进修或者外国软件专家受聘来本省讲学、工作的,由省人事、教育等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资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