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软件企业合作办学,采取多种形式,扩大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软件人才的培养规模。

省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资金、项目投入、培养计划以及审批环节等方面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