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人才保障第十条已修改鼓励和支持示范性软件学院和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建设。国家示范性软件学院或者国家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由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在经费投入和发展政策上给予支持。省属、市属高等院校设立的软件学院或者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需要扩大招生规模并符合条件的,省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省内独立设立的软件学院或者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适用前款的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