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太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及时纠正、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