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太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太湖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和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危害安全、污染环境、影响防洪和降低水功能区水质、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