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太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度假区、农业示范园区、地质公园等专类园区,涉及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建设的活动,应当服从太湖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